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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资金杠杆 牧原股份: 关于“牧原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0 15:23    点击次数:70

股市资金杠杆 牧原股份: 关于“牧原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2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牧原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孰晚      一、关于“牧原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暂停转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 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 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牧原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牧原转债”回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牧原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即自2024年12 月20日开始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5个交易日,至2024年12月26日止。自回售 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2024年12月27日)起“牧原转债”恢复转股。   二、关于公司在权益分派期间暂停转股   公司将于近日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中第六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如公司回购账户存在股份的,或者 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权益分派方法的,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可转债暂停 转股。公司应在可转债暂停转股后及时办理权益分派事宜,并及时申请可转债于 除权除息日恢复转股”的规定,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详见附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24年12 月20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牧原转债”将暂停转股,在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综上,     “牧原转债”暂停转股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2024 年12月20日至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恢复转股时间:2024年12月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关注。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 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的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